杏运公共用房管理办法 (修订版)

发布时间👌🏻🌨:2021-08-31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1158

为合理配置办学资源,满足杏运教师教学👆🏼、科研、办公需要🥓,经杏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用房人需向杏运办公室提出用房需求。杏运办公室汇总申请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。

第二条  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用房配置需符合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》👱🏻‍♀️。

第三条  根据《杏运新进教师首聘期第一聘期年薪制人才薪资发放办法(修订版)》(杏运管〔2021〕19号)规定享受杏运年薪制待遇的新进讲师,按副教授标准配置办公用房。完成首聘期第一聘期工作协议规定任务的,可以在首聘期第二聘期继续按副教授标准配置办公用房👨🏻‍🦼🍎。首个合同期到期未能晋升高级职称的,恢复按讲师标准配置办公用房。

第四条  在职(含杏运返聘)教师申请同房型调整的或者因职称晋升升级房型的,根据房间余量和“所在部门就近安排”的原则统筹安排。

第五条  退休教授担任硕士导师的,在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下月起👩🏿‍⚕️🤹🏽‍♂️,核准≤2.5年(硕士学制)的使用期限(完成学生指导后提前收回)🖐🏿;担任博士导师的,在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下月起🚎,核准≤3年(博士学制)的使用期限(完成学生指导后提前收回)。

第六条  退休副教授👝、讲师的办公用房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收回🖼。

第七条  退休教师确有指导延期毕业生需要的,可申请公共办公室办公。

第八条  离职教师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收回👂🏼。

第九条  科研院(所)用房按年缴纳1500元/㎡的使用费。使用费在年度考核时使用科研院(所)责任人的个人工作量抵扣🏄🏿‍♂️👨🏼‍🚒。可抵扣的工作量包括科研项目工作量💂🏼‍♀️、科研成果工作量。如果工作量不足以抵扣的🐾,扣发相应额度的杏运津贴。

第十条  办公用房的安全责任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,科研院(所)的安全责任人由院(所)在职教师担任。安全责任人应配合杏运做好用房安全管理🕘,建立相应的防火✊🏻⚧、防盗监管责任体系,并实施常态化的安全检查与整改。

第十一条  《杏运公共用房管理办法》(杏运管〔2020〕23号)废止🚈📴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杏运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
 


杏运

2021年8月31日


杏运管〔2021〕21号杏运公共用房管理办法(修订版)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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